一般貨物搬運注意事項
第一條 盡量減少搬運次數;
第二條 盡量使用搬運工具;
第三條 注意人身和物資安全;
第四條 注意物資的種類和標識,不能因搬運而使物資混亂不清;
方法:
1、 在搬運物件前,應估計物件的重量和大小,太大太重不便于人力搬運時,最好采用其他方式搬運。
2、 搬運物件前,最好采取保護措施,如手套、口罩、工作服、安全帽等。
3、 搬運物件時,應先檢查物件是否有釘、類片以及各部件是否有松動現象、以免造成損傷。
4、 搬運時應用手掌緊握物件,不可以只用手指抓住物件,以免物件滑脫。
5、 搬運時,腳步要穩,小心行走,以防滑倒或絆倒。
6、 放置物件時,要小心輕放,不能猛撞,以防損壞物件。
7、 有標識方法的物件,要按標識方法放置, 能倒放,同時,要將物件的物料標簽向外,便于讀數和識別。
危險物品搬運注意事項
第一條 搬運前,安全管理部門應根據裝卸危險物品的性質和作業環境,制定安全防護措施,向作業部門下達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書,在安全措施沒有落實的情況下,不得安排作業。
第二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裝卸后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般,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三條 裝卸危險物品時必須由經過培訓的危險物品裝卸班組和裝卸指導員承擔,作業部門必須按裝卸安全注意事項通知書中的要求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備足有效的防護用具,禁止違章作業。
第四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防止撞擊、重壓、拖拉和傾倒,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正確穩妥堆放。
第五條 嚴格禁止包裝破漏的貨物裝船、裝車、發貨部門要認真把關。
第六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車、鏟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第七條 化學性質、防護或嚴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
第八條 裝卸毒害品、放射性物品的工作和防護用品應專具專用,凡是裝卸危險物品用過的工具,作業完畢后要清洗,妥善保管。